2
巧聖先師 降 106‧5‧20
著書:
台疆南部有位年僅三十五、六歲男子,在夜半中因酒客起衝突,無辜遭波及竟成殘障,往後半生雖未必癱軟臥床,但其右手幾難復原,將造成日後諸多不便。
說明:此男子頗有音樂素養,唯不循正途往音樂學府進修,卻嚮往於娛樂聲色等場所;乃就職於即今所謂之夜店,
擔任DJ之行業,且其具音樂素質,加上思緒聰敏,故頗具名氣。
亦因如此,在此場所中,乃甚具吸引力,且又貌相不俗,交往乃有複雜,終致沾惹在此場合中最常見之禁藥。
並以此為餌,常有搭訕幾至半醉,或有心事情緒不穩之妙齡女子,前後七、八年間,樂此不疲,積造甚深觸犯陽法之事,但卻因未東窗事發,竟免於刑罰。
唯天道好還,天律昭烱,故累積罪業歷經有司彙整,已達施懲標準,故藉其店中事端,應報身障之罰。
註解:末法時中,眾生易受紅塵五光十射之聲色染著,尤其年青一代際值此時,不論身心之偏歧,以及外在環境之牽引,
故易為此耽迷;甚至頗多年輕一代,以誤為正:認為大家如此,應非為錯。
※
但是「天律亙古不變」!凡陽法所禁,即視為罪,有些更是天律嚴於陽律。
類此篇之男子,不但藉此沾惹禁藥,更以身處場合之便利,濫造淫業,當然受報!甚願今之年輕一代,有所省思。
。。。。。。
沒有留言:
張貼留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