自殺之罪業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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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華民國 96 年 6 月 30 日
九天司命真君 降
歲次丁亥年五月十六日
詩曰:
悠悠黃土一坏存,乾淚幾曾挽罪魂,
莫若堅心弭怨孽,撥雲見日邁新村。
聖示:續著《醒明寶鈔》。
第十四章 自殺之罪業
罪業之延續無有空間之侷限,而有其前世今生之關聯,前世造業一時無法清償,轉輪今生,必以相當程度及方式抵償。
同理,漠視前,不知將功抵過,進而違背天理良心,累業積存形成一股沛然莫之能馭之業力,我人無以承擔業力糾纏之力,而有自殺尋短之行為發生。
人生難得,勿以時間短暫,苦多樂少而尋短見,雖說橫死者,眼前必遺留最後之影像,不甘冤死者,
以此怨念作為報復之籌碼,但是其冤怨之深,魂役神差即刻感應將之拘禁,
以免擾動天律,擾亂人間,如此一來豈得報仇雪恨之機。
生為死之開始,舉凡具有生命者,皆離不開肉體敗壞之命運,尋短者之心態,便以自古英雄誰無死之曲解而自暴自棄,
試思屢蟻尚且偷生,何況我人為萬物之靈,自殺不過是懦弱逃避,是冤業累續所形成之業因也。
而且,前苦未了,輕生尋短,天律嚴峻豈容畏罪者逍遙自在,自必將之禁錮枉死城,接受更嚴苛之刑罰。
是以,我人理應趁此將會腐敗之
肉體,修行永續之性靈。
菩薩畏因,世人畏果,因既不明,果當慎之,此章之述乃鼓勵世人勇敢面對人生,勿懷疑生存之價值,
步履修行者,更當慎思身體髮膚受之父母,不敢損傷,此乃孝之理也;
佚遇有自殺傾向者,應適時挽救生機,所謂:救人一命勝造七級浮屠,此乃仁之義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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