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7年3月13日 星期一
續~因果輪迴業報~16,17,18章…
續…因果輪迴業報~16,17,1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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觀音菩薩 降
第十六章 印堂發黑必逢凶
詩曰:
印堂發黑必逢凶。需悟分明早避鋒。
記取慈悲仁善德。改頭換面煥光容。
所謂國之將亡,必出妖孽。相對人之凶厄,必有其癥。古時相家云:凡
有青黑之氣籠罩其人天闕,不出旬日,必有凶厄。印堂者,人之天庭,亦即
鼻樑之上;兩眉之間。故後人常引申為面無光彩,遭受晦運,尤可肯定十之
八九中矣!
為何人在晦運或有凶厄之際,印堂會發黑,簡言之,印堂亦在玄關竅中
,乃為人之陽神剛正能量所涵蓄之處,一旦人在晦暝之中,或厄凶之際,能
量相對減低或是耗損,而陽神剛正的能量大幅衰退之際,即顯現黑晦之現象
。相同此理,往昔符籙盛行之際,符家觀察陽人是否受符所祟,亦在印堂之
中可窺見一線黑絲,即屬中符受祟之象。
世間事是有許多是由能量牽引而成物像(或現象),譬如:潮汐是由星
球間引力之消長而形成潮汐之動力。眾生自身俱有一定能量,可以察感宇宙
間之能量,亦即身外能量之消長,有敏銳察感力者,當下即知。所以人處印
堂發黑之現象,必然身外(甚至身內)能量之劇烈波動所產生之異常現象;
絕大部份俱屬於重業因果。此由往昔相者為人看相,見有此情形,則會加以
勸告:多行善事、少惹事端,以及準備後事,並且十之八九都是應驗,禍事
連連。
但是,世間事有物必有剋,有徵必有破。既然會先顯示異象示警,當然
即有破解之道;古人最喜立即齋僧禮佛,祈禳驅凶。雖非全部可以化轉,但
有過半可以轉化此凶厄。如今道場林立,見有此異端,可以立即求禱於仙佛
化解。但需注意,此事既是凶厄,其因果必屬重業,故虔誠懺悔,是首要條
件。再依因果業力輕重而發心行功化解,則十之八九可以保平安無礙。
當然,預防印堂出現黑晦籠罩之不二良方,即是平素慈悲為懷,眾善奉
行,因為造諸功德即是我人最好之防護能量,並且可以在重業因果尚未成熟
之際,即漸修漸消其惡業動力,所謂滴水穿石;平素修善的好處即是可以確
保一生之中不會碰上這種凶厄面相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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觀音菩薩 降
第十七章 因果輪迴成業報
詩曰:
業報顯成苦不禁。有災有厄禍來臨。
何需尤怨心含恨。釋結化冤得好音。
所謂因果業報,其基本理論即是建立在輪迴。易言之,輪迴即是產生報
業之結果,而其動力即是種因得果。
吾奉旨著書,本書顏曰「因果輪迴業報」,故今後將為眾生一系列講解
何謂「因果」、何謂「輪迴」、何謂「業報」。業報產生之際,受報之人如
何面對討報,又如何救渡幫助正受討報、受到業報干擾之人,又如何正確解
脫此一報業。吾在貴堂已奉旨著書,前已完成《因果病象印証上下合輯》,
第二部《直解因果之門》,更已完書頒行壽世。顧名思義,前二部書重在解
析因果病象,及解脫因果之道;本書將重在闡述業報現象,並提供眾生受報
之人如何面對,而未受報之親眷,如何幫助受報之人。
今夜闡述何謂「因果」。所謂因,是一個動力,不論造作善惡之事業,
必定會產生一股力量--即業力。業力泛指於不善之能量,佛家高僧大德,將
善業所產生之福報,仍歸類於業力。何以如此呢?修行之人最怕順境,順考
十之八九皆會應考而退。試看身在福中一切順利之人,願精勤發心增上修行
者,少之又少,故累世之善業,今生所生之福報,亦名曰「業力」;其意即
是仍屬重擔之力量。福報猶是業力,則惡報更是不可言喻之重,故眾生受業
力所牽纏,乃致沈墜多矣!
何謂果,果報是乃前造因業,在輪迴之間所產生之報象,統言之果報。
實則果報,仍然可以區分甚詳,譬如由輕而廣泛之業力所糾結,形成之業障
,此業障又可區分為註成命象之定業,以及隨命程化轉之不定業;不定業又
稱不善業緣。
因果在人生過程中,如影隨形,佛家曰:「往世所造諸惡業,悉皆輪迴
入耶識。」意即各人所造諸善惡,均含藏於阿賴耶識,隨諸輪迴而應緣示現
(意即產生)。眾生在命程中最易遭遇之業報,大抵可以劃分四大類,即因
果、公案、定業、不善業緣,當然其中有更仔細之劃分,即報在眾生生命過
程中之際遇,往後再分類,專章闡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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觀音菩薩 降
第十八章 因果牽緣定義明
詩曰:
因果牽緣定義明。莫求惡事擾蒼生。
欲能解脫行仁善。永保安康福運迎。
「因果」之定義,簡而言之,即是:「善有善報;惡有惡報。」而其一
旦種下因業,必將遭致果報。但是因果之業因,有兩大主軸架構,乃至依其
因緣而成熟形成果報。
一、乃係冤親之報業。所謂冤親:泛指債主、冤欠。而其形成之因緣,
簡單明瞭,即是你所造作之事,害其致死。易言之,即是人命債,當然此一
人命債之業因,不論是有心、或者無心,只要是造成人命債,即會形成冤親
之因果。
二、業障。所謂業障:是相對造作之過錯、或罪惡,並沒有害人致死;
但卻是廣泛之累積,猶如蛛網千頭萬緒,糾結盤錯,形成阻障之業力。譬如
:人之一生常喜拈花惹草,因此積聚成淫業之業障;譬如:人之一生,常好
殺生,不論是口腹之欲,或求進補、健身,乃積聚成殺業業障;或者為富不
仁,盛氣凌人,迫害無辜;為官循私枉法、貪贓、受賄;甚至為醫不存濟世
仁心等。每一事件雖輕於未害人命,但卻積重數多,乃形成業力--即謂之業
障。
眾生在生命過程中,遭遇因果報業,是絕對難以避免,因為此生命存在
,即是在了結因果。故在今生所遭遇,即是累世所造作諸因業之報象,但是
在因果成熟討報之際,冤親絕大多數直接干擾受報之人心神、與身體。而業
障之報象,因其屬輕而廣泛,故多會干礙受報者之事業、運途,甚至婚姻緣
機等等。乃緣於其特性如蛛網般覆罩干礙受報人,但其能量,輕於冤親,故
僅能討報於受報人之身外。
唯,因果有一鐵律,即是不種因,不得其果。故冤親討報,僅可及於受
報之人,若拖累其他人,不論是受報者之至親,亦不可逾越討報;業障之干
擾,亦如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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