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7年3月22日 星期三
續:直解因果之門。4,5,6章
續…直解因果之門4,5,6章~
4
第四章 領旨討報之分級
冥律乃依天律而頒訂,而輪迴中,有恩成緣,有怨亦成緣,只是分別善
惡緣而已。是以故,冤親債主來到陽世間侵擾欠其因業之人,必需要有冥府
准旨,有此冥旨,則如欠債憑據,諸天護法、巡遊、司神,自會放行,不予
刁難。因而,領旨討報,是因果報中,必然之程序,亦是諸神菩薩排解中,
必要加以斟酌、說服,使得到旨令討報之冤魂,心甘情願和解,繳回冥旨,
如此才是圓滿定案。
許多眾生,不明此中關鍵,有者藉神威壓迫,有者簡單迴向,甚至自恃
術法,加以降伏驅趕;其中亦有得效,但是為時甚短,而反彈之際,倍數於
前,不可不慎也。
既曰領旨,必有分級。一般而言,五色令旗是通稱;黃、白、青、灰、
黑,依序由輕而重,並加以闡述之。
黃旗令—屬最輕之討報,僅能干擾而已,並且,時限最短,只有三年陽
日。
白旗令—屬次輕者亦僅能干擾而已,不過,時限加倍,可以有六年之討
報期。
青旗令—介於輕重之間,易言之,即是可輕可重。可以干擾,但是不可
以侵體,而期限也僅在六年而已。
灰旗令—屬重因果之討報,但較輕,已可侵體,不過,時限卻可延長到
十二年。
黑旗令—是准旨討報中最嚴厲者,不但可以干擾,亦可侵體,嚴重者,
亦可以索命,並且,時限可以從討報生效日起,一輩子如影隨形,伺機討報
。
或有謂曰:天有好生之德,何忍放縱冤魂索命,以暴制暴,豈是教化之
旨,反而形成眾生認知偏差之惡例。然則,天有好生之德。亦有:天道好還
,報應不爽。因此,諸天仙佛聖神,大開普度,警醒世人慎因畏果,庶免因
果討報到臨之日,迭受苦磨,心生怨恨,屆時,不但無補於解因果,更造新
口業,何苦呢?
五色冥旨(令旗),是針對因果輪迴中,冤親債主討報之憑據,在如今
末法時期,因果清算之際,眾生不可不知,尤其修子,更不可不知。需知修
子在累世輪迴中,冤親債主不知凡幾,在精修過程中,冤親顯前,總有其日
。
。。。。。。。。
5
第五章 業障
在因果討報,輪迴現象中,業障是屬於最輕,但卻最繁瑣的現象。
我人在輪迴中,每一世,最少雖有可能未出生,或者幾個月,幾年而已
,但是絕大部份都有幾十年,甚至上百歲。因而,在人生過程中,會有許多
人際接觸,一旦有所接觸,進而產生許多事端;不論是善是惡,即已種因,
因業形成,必會有其成熟之果報,乃是必然。
人生在世,食衣住行,每個生活環節,都是有與他人息息相關。因而,
每個人小如生活習性,言行脾氣;大至創建事業,功名利祿之鑽營等,都會
影響到周遭人等。此一接觸,影響,有好有壞的,形成善業,可以成就善因
緣;壞的,形成惡業,會成為惡業,當然,在輪迴中因果中產生的即是惡因
緣。
惡因緣,林林總總,不致大到奪人性命,亦不足以造成很大的傷害與衝
擊。因為,這些只是人在日常生活中,習性、脾氣,或者佔人便宜,奪人所
好等,不是殺人搶奪,或是姦淫擄掠等重大傷害。所以,它只是一些小過錯
,匯聚形成如蛛網般,密密麻麻;這就是業障。
簡而言之,業障,即是我人在夙世輪迴,累積一些沒有人命債的小過小
錯,單獨不會現成因果討報。但是,積累至一定份量,正如蛛網佈成,開始
狩獵,它就形成一面似蛛網般,會籠罩於人生過程的事物。
業障纏擾的現象,會造成人生運勢晦暝,福運(貴人、吉星)退位,身
體病磨,殃星顯現多藥路之苦。亦即大多造成人生波折,福報減少。所以,
諸天仙佛菩薩力勸眾生,多行迴向,即是消弭業障,使之不致影響人生。
。。。。。。。。
6
第六章 靈障
何謂靈障,細分有三。
一者,是為山川河嶽中,不論飛禽走獸,或河海中水族,有靈性特高,
或因緣際會,得有道之修行者啟開靈竅,能在山川河嶽,地靈毓秀之處所,
藉日精月華,地形氣勢之磁場而修煉。其靈性藉啟開靈竅而聚歛,直至三靈
合一,亦可如人一般;修佛之法,乃成就圓覺之路,修真之道,則紫府登仙
。但是,在未如此成就之前,亦即尚在修行之中,不幸被害,則因其靈竅已
開,靈神概略可以聚歛,其實已高出一般動物之靈,雖然尚無如人一般三靈
合一,但靈識作用,已如人之無異,因此冤怨不釋,一旦干擾纏討,與冤親
債主之討報不遑稍讓,更因其有修行之慧命,一旦無辜被害,在冥律中屬斷
絕慧命之罪,討報尤其更加厲烈。
二者,是為山川河嶽中之飛禽走獸,或河海中水族之未有修者。雖彼等
未有修行,然則亦有生命,一且頸臨兵銊,無端喪生,心念自然恨怨,此一
恨怨;聚納日久,怨戾之重,可想而知。在地府審斷之時,自然提出申控,
若在緣機成熟之際,地府判准討報,亦將形成干擾或侵體之靈障也。
三者,往昔之時,神州大陸地廣人稀,頗多深山大澤,隱有山精水怪諸
多靈精。但,動物靈精,難與人併論,因而頗多受害者。精靈靈性尚高於人
,且比人邪惡,因此,一旦被害,頓成靈障牽纏索討。
大抵而言,靈障之形成,是藉由殺業而造成。換言之,殺業不斷,則造
成靈障纏討索報之機率,大為增加。其中,有修行者,有心無意間,會以術
法而傷之;有醫者,因需有作藥引或煉丹藥,則需託人或自行捕殺;有富者
,因貪其口腹之欲,囑人或訂購奇珍異獸,以備烹而食之;更有青少年小頑
童,好作孽,嬉戲玩弄,或誤殺、或虐殺;及至水上人家、山中獵戶,漁獵
設阱,陷殺動物等,不甘被無端枉死,一旦彼等怨戾不消,自然形成靈障。
是以故,在知其來龍去脈形成之源,當然就容易避免;再退而求其次,
縱然不幸已造成如此因業,形成靈障干擾、討報,也能夠輕易加以排解,或
者消弭。
。。。。。。。。
訂閱:
張貼留言 (Atom)
沒有留言:
張貼留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