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7年3月9日 星期四

因果命程定論~3,4,5

續~因果命程定論:3,4,5章… 3 觀音菩薩 降 第三章 福祿之分際   佛云: 「眾生悉皆平等,乃各具佛性」。 此為眾生性靈之中含蘊佛種子 ,可以修証而成就,故眾生平等。   在因果之立論,眾生亦悉皆平等,種因得果,無人可免。然則,在人生 過程之際,生命存續仰賴衣、食、住、行,舉凡消耗於維持生命所必須之能 量,與各自與生俱來之福祿,息息相關。所謂與生俱來,即乃眾生初入娘胎 之際,即已有在命程中帶來之福祿。所以,常有人云及此兒旺父蔭母,甚至 會有助旺家運等等之語。又有人初生之際,排其命盤,謂之帶有財庫,或者 帶有厚福,諸此種種,意謂眾生悉皆在此人世間享有福報。   昊天至仁!縱然淪入畜道,或者投生乞門,自幼貧困,多受欺辱,然而 ,吃、食維持生命點點滴滴;水、火、空氣無不是眾生享受大自然之賜予, 亦即生命之福報。但是,為何有人生來備受呵護、無微不至?甚至於嬰幼兒 之時,已如掌上明珠,予以最高之疼愛及物質之享受;有人卻生來即苦難、 貧困,不但親長無力疼愛,甚至成長過程備受白眼,可謂坎坷人生。其分際 即在投生之際,所帶福祿深淺;而其分判即是各自累世因果、善福,或者惡 禍之比重。淺而言之,有人累世間行善較少,惡行較多,然而罪又不至淪入 畜道,或者判入阿鼻無間獄,所以在轉生人道之時,其善輕乃使帶福薄,故 在出生娘胎而後,福祿又逐日享受而減少,故其人生乃乖舛多、順利少。反 之,夙世之間善行多,但又未足超証神道,故其投生之處,必然較為慈祥之 親長、富裕之家庭,在人生過程中,則多善福、順利情境,縱然偶有惡業顯 現,亦能得貴人善緣相助,逢凶化吉,甚至無災無難。   綜此而論,世人當知:「菩薩畏因,眾生畏果。」其來有自。當然,既 來之,則安之。我人能得投生人身,必有基本善業福慧,無需尤怨於既往之 造業,當著眼於未來之積善、增福。 。。。。。。。。。。。 4 觀音菩薩 降    第四章 事業之興敗   眾生處於人世間,維生所必須即在錢財,錢財何處來?即在工作。許多 人身在職場,有者一帆風順到連自己都不敢相信。碰上大錯、小錯,都有人 擔下,或者為其消除;碰上升遷的機會,永遠都是列為優先考慮對象。但是 ,有許多人卻是流血、流汗,認真工作,卻永遠得不到他人讚賞,甚至長官 老闆想盡辦法去之而後快。其中關鍵在哪裡?就在宿命。   或許有人不以為然,認為太消極,也對。人定勝天,也是勉勵眾生要積 極努力面對挑戰,克服難關。不過,方向要對,如何努力去增加自身的動能 ,就必須針對自身所缺失加強。淺舉一例而言:他人為何一帆風順?他的累 世造業中,必然福善多於惡怨。換言之,他所累積善福的能量,使其在職場 中有許多貴人善緣之助力,縱然一時挫敗,亦能東山再起,甚至可能不用遭 受挫折,即可化危為安,再創新機。因而職場(包括自行創業及就業之人) 若每多乖舛,甚至莫名阻障,必然是累世惡業多於善福。而且,此惡業均已 成熟,匯集在今生或此際運程上。   綜此而言,此一宿命的關鍵,是在累世善惡福祿報象,而欲使此報象趨 於和緩化解,甚至轉換,當然要有針對此一宿命因果加以化解。   事業有另一番現象:有的人要做什麼,不但求神問卜、不但自身命格及 屬性、五行查明清楚,並且資金、時間也都查明清楚,但是創業下來,沒多 久還是虧損累累,終致倒閉、關門大吉。其關鍵在福祿因緣是否成熟,因為 此一善能成熟,才能轉化為實際運程,才能在創業中有外來助力。眾生應有 相當感受,見許多人之發跡,好像也沒什麼努力,更不忌諱是否有所衝剋, 只憑一股幹勁,努力創業,努力開拓,就如此誤打誤撞,闖出一片天。關鍵 就在其人福祿成熟,縱然創業生疏,也能有貴人相助。   所以,事業之興敗,關鍵就在你命程中,此際善福因緣是否成熟。 。。。。。。。。。 5 觀音菩薩 降   第五章 家運之共業   語云:「無恩無怨,不成眷屬」。 因此,組成此一家庭,每一分子必有 因緣所在,不論是討債投生為子女,或者償恩來為夫妻,必要成其組成親眷 的關鍵動力,即是互相有直接欠債或因緣。   吾淺作說明,譬如此一家庭組成是為父、母、子、女各一人,此四人之 因緣,有可能是父母成為親眷之主因,而子或女有可能各自與父或母有直接 因緣,也有可能一位與父母有其因緣,而另一位卻是由與單一父或母具其恩 債之因緣,因而組成家庭眷屬的現象。   共業又是什麼呢?意即此一家庭成員之共同業力。然則,亦有共同造因 之際,目下成員其中之一,並未參與其造業,但此際仍需接受共同報象。此 一現象吾以數字為代表:一為父、二為母、三為兄、四為妹。家庭共業之肇 因,僅由父母兄三人,但在報業成熟時,妹也要受牽連,同承其共業之果報 。或者有人謂之不公,但在此四人之間,第四位若屬投生來償恩債,不論是 與一或二、三之直接因緣,當共業成熟時,第四位即是其報恩之因緣成熟, 故將共同承擔果報。   許多家庭共業,不論是子女或父母,在夙世所造業因之際,雖然果報成 熟時有共同承擔之報象,但絕非無造其因,只要擔其果報之事。當業報臨現 之際,若無需共同承擔之眷屬,其業報將不至牽連;若是共業成報在內之人 ,千辛萬苦也難躲開,所以許多家庭中,會因個人事端(或者禍事)牽連到 眷屬其他人,此即為共業現象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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